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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散曲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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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27 22:10

贵州省散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散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贵州省热爱散曲、热心于散曲创作与研究的散曲写作者、研究者自愿结合的民间文化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华散曲的振兴发展和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循民主、团结原则接受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第六条 激励与引导会员深入生活、贴近时代、走向大众,致力于散曲创作与理论研究,推动散曲以及曲艺的全面交流与健康发展。

第七条   以现代通讯工具要交流平台,编辑出版黔人散曲不断发现和培养散曲人才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全省性散曲学术研究和散曲创作经验交流活动。

第九条   开展与国内外各兄弟散曲组织的业务联系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凡拥护本章程,具有一定散曲知识并从事其创作、评论、研究自愿加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在本会编印的刊物上优先发表作品权;

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及日常活动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向本会提出善意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执行研究会章程和决议;

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研究会各项活动,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每年上半年交纳本年度会费,亦可一次预交几年会费;

5、为研究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争取社会赞助。

第十三条   员有退的自由。员退书面告知研究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费或不参与研究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员若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可采取网络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本会领导机构,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理事可连选连任。换届时,应注意理事人选的地区代表性和表率作用性。

第十六条   理事会推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1,副多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多人,邀请(或聘请)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及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业内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下设机构有:采编部、创部、通联部、财务部。必要时增设其它机构。

第五  

第廿条   经费来源于:1、会员会费;2、上级补助;3、社会赞助;4、员及各界人士自愿捐赠;5、为社会有偿服务收益等。

第廿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扩大会。

201952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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